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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勇君税论


柬埔寨4个税收协定主要条款比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公告明确,中国与柬埔寨税收协定生效。目前,柬埔寨与新加坡、中国、汶莱、泰国、越南5国签署《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另外,柬埔寨还接受与印尼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谈判,并将于近期内与印尼签署《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同时,柬埔寨也申请与老挝、缅甸与菲律宾谈判《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另外柬埔寨还接受了白俄罗斯、科威特、斯洛伐克、塞舌尔和哈萨克斯坦等国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谈判申请。

条款

柬埔寨-中国

柬埔寨-新加坡

柬埔寨-文莱

柬埔寨-泰国

中国-泰国

适用税种

柬埔寨

1.利润税,包括预提税、 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和财产收益税;

2.工资税;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征收 税;

1.利润税,包括预提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和财产收益税

2.工资税

1.利润税,包括预提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和财产收益税

2.工资税

1.利润税,包括预提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和财产收益税

2.工资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国)

对方国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

所得税、石油利润税

所得税、石油所得税

所得税、石油所得税(泰国)

常设机构条款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9个月的为限;(二)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操作大型设备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

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

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天以上的为限。

(三)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而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操作大型设备等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天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

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天以上的为限。

(三)用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钻机或工作船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天以上的为限。

(三)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而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操作大型设备等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

(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与为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人有关的仓库;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这种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

国际运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或以船只从事内河运输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额应减为50%。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额应减为50%。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额应减为50%。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铁路、公路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额应减为50%。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收应减去相当于其百分之五十的数额。

股息

限制税率10%,无股份比例要求

限制税率10%,无股份比例要求

限制税率10%,无股份比例要求。

如果持有或受让股份或相关权利且因此而获得股利所得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套用该协定,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限制税率10%,无股份比例要求。

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防止缔约国根据缔约国法律的规定,对缔约国一方的利润进行征税。但是,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税率。

(一)持股比例25%以上(含),限制税率为15%;

(二)在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20%。

利息

限制税率10%。

限制税率10%。

如果持有或受让相关债权且因此而获得利息所得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套用该协定,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受益所有人为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限制税率为10%;

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5%。

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取得利息所得,限制税率为10%

特许权使用费

限制税率为10%

限制税率为10%

限制税率10%。

如果持有或受让相关权利且因此而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套用该协定,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限制税率为10%

限制税率为15%

技术服务费

限制税率10%

“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因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由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

但不包括本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适用的劳务报酬

限制税率10%。

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因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由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

但不包括本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适用的劳务报酬

限制税率14%。

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因接受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而支付给非雇员的任何报酬。

如果持有或受让相关权利且因此而获得技术服务费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套用该协定,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限制税率10%。

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因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由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

但不包括本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适用的劳务报酬

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其他所得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也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也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也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也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明确提及的,可以在该项所得发生地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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